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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 郭国松
 
堪称中国司法史上“极端另类”的孙小果案件,很快就在北京拷贝了一个“1.0版本”——2004年杀害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北京人郭文思,在经历了令人眼花缭乱的“孙小果式减刑”后,不到15年便重获自由。
 
3月14日,郭文思在北京物美超市将劝他戴口罩的77岁老人殴打致死,距离他出狱仅仅7个月。人们原以为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暴力案件,没想到,随着媒体的报道,郭文思所经历的“孙小果式减刑”突然浮出水面。
 
2004年8月29日,因吵架,郭文思在酒店内将女朋友段某某掐死,那时候,两人20岁刚出头,同为北京工业大学2001级学生。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赔偿死者家人40万元,获得谅解,2005年2月24日,北京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郭文思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郭文思没有上诉。
尽管郭文思犯下的是故意杀人这样的重罪,但考虑他是在校大学生,且没有犯罪前科,不管按照2002年刑法修正案,还是现行刑法(刑八修正案),判处无期徒刑基本上是合理的,至少在理论上符合法律规定。
 
但是,接下来的一系列操作手法就有些不可思议——
 
2007年6月25日,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对郭文思减刑,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,附加刑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9年;
 
2008年9月20日,郭文思获得第二次减刑,刑期减少10个月;
 
2009年11月20日,郭文思第三次减刑,刑期减少10个月;
 
2011年1月20日,郭文思第四次减刑,刑期减少10个月;
 
2012年3月20日,郭文思第五次减刑,刑期减少11个月;
 
2013年4月26日,郭文思第六次减刑,刑期减少11个月;
 
2014年7月17日,郭文思第七次减刑,刑期减少10个月;
 
2015年10月29日,郭文思第八次减刑,刑期减少1年;
 
2018年10月22日,郭文思第九次减刑,刑期减少6个月。
 
历经九次减刑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郭文思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。
 
这样的减刑正常吗?符合法律规定吗?发出这种疑问的显然不止我一个人。我生怕犯了义愤填膺的毛病,一大早就开始与多名大牌刑事律师探讨,又请教司法界资深人士,结果,所有的回答都是相同的——理论上不违法,实际上不正常。
 
从2004年8月29日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计算(不知道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),至2019年7月24日刑犯释放,不足15年;从2005年2月24日一审判决之日计算,至刑满释放,14年5个月。
根据2002年刑法修正案第八十一条的规定: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年以上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”看上去,对郭文思的减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这就是所谓“理论上不违法”的依据。
 
那为什么“实际上不正常”呢?由上述减刑的过程可以看出,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,进入监狱服刑开始,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在为他操心,从第一次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,到第八次减刑,每次仅仅相隔一年,而且减刑幅度很大,每次都在10个月至一年,用一名资深刑事审判法官的话说,“在整个服刑期间,每一步都没有耽误”。
 
至于减刑的理由,按照先后八次为郭文思裁定减刑的北京市一中院的认定,不外乎“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,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”等。其中,最后一次减刑,北京一中院认定:“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,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,服从管理,积极改造,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,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,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,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。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,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、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建议。”
 
由上述减刑理由一眼就能看出问题——郭文思第八次减刑发生在2015年10月29日,“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”难道在第八次减刑中没有使用,要放在第九次减刑中使用吗?从监狱方面操碎了心为郭文思减刑的过程来看,断不可能遗漏奖励事项。因此,这种减刑显然存在着为郭文思编造理由,而法院审查流于形式的嫌疑。
 
真正令人惊讶的是,被监狱改造得如此优秀的故意杀人犯郭文思,出狱不过7个月,再次杀人,从监狱到相关的法院,那些不厌其烦为期减刑的监狱领导和司法官,是不是需要给我们一个解释?
 
【一切事实,皆有出处】
 
文章原载于“并非虚构”微信公众号(2020年3月30日),经作者授权转载,点击此处阅读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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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亚姣

赵亚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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